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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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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8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2日送 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 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依上揭說明, 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