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吉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繳納
裁判費,
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8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 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2日送
達上訴人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
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費答詢
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是
本件上訴不合法,依
上揭說明,
自應依法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