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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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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收刷卡營業收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寶輝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代收刷 卡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10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9,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