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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顧 倫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陳侶揚律師 被   告 大亞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3日簽訂不動產房屋代理銷 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由原告代理銷售被告所有位於 臺中市○里○○○段○○號等地號之「大亞馥麗」銷售建案, 並約定於銷售完成後依據售價計算銷售佣金,若售價高於底 價,則原告另得就溢價部分請求30%之溢價佣金。原告已陸 續完成A5、A6、A8、A9、B1、B3及B5戶別之銷售,個別買家 均已簽署買賣契約並交足簽約金,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第 3款、第3項、第4項及第6項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銷售 佣金新臺幣(下同)138萬3504元及溢價佣金72萬6750元, 合計211萬0254元。又原告曾向被告借支20萬元,且被告於 108年1月31日曾就前開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另行交付30萬元 ,經扣除後,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161萬0254元。被告主張 A9、B1戶別嗣後均已退款,無庸給付佣金等語。惟依系爭合 約第7條第3項約定,銷售業務報酬以收足簽約金並完成簽約 手續為其請領條件,亦即原告只要完成銷售,就能請求相應 之佣金,至於客戶嗣後有無退訂或退款之情事,並不影響已 經發生之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請求權。就A5、A6、A8、B3及 B5戶別之銷售佣金,被告均已認諾,自應給付。另就A9、B1 戶部分,是被告遲延開工造成客戶退款,並非原告造成,本 件原告既已依約完成買賣契約之簽定及簽約金之收受,被告 自應給付該部分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共71萬7022元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1萬02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欠原告100萬多元,被告不是不給, 只是慢一點給。原告幫被告代銷房屋,有賣出去才可以抽佣 金。因為工程建照未發下,被告無法開工,故工程遲延半年 ,住戶沒有辦法如期入住,故有退2戶(A9、B1),沒有成 立,既然有退戶,原告就不能請領佣金,簽約金被告都已退 還給客戶。系爭契約沒有記載退戶不能請款。包含退戶,原 告請求的金額確實為161萬0254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2月3日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代理 銷售被告所有位於臺中市○里○○○段○○號等地號之「大 亞馥麗」銷售建案,並約定於銷售完成後依據售價計算銷 售佣金,原告已陸續完成A5、A6、A8、A9、B1、B3及B5戶 別之銷售,個別買家均已簽署買賣契約並交足簽約金等語 ,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7-43頁),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份主張為真實。惟原告請 求161萬0254元,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因有退戶,故 原告請求之金額應扣除退戶部分。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被告辯稱應扣除退戶部分是否有理由?經查: (二)系爭合約第14條約定:「4.已簽約之客戶若產生退戶情形 ,(乙方指原告)應無條件協助處理,若可歸責於乙方, 乙方應退還已請領之銷售業務報酬。」。是如有可歸責於 原告之事由致訂購戶退戶,原告始應退還已請領之銷售業 務佣金。查本件已簽約客戶退戶之原因,係因被告工程太 慢,慢了半年,致住戶無法如期住進去,所以才退戶,跟 原告沒關係,業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0 頁、第127頁)。足見該已簽約客戶退戶原因並非可歸責 於原告,則依上開約定,被告自仍應依照系爭合約之約定 給付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予原告。而原告可得請領之銷售 業務佣金金額(不扣除退戶部分)為161萬0254元,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161萬0254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161萬025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結論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