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顧 倫
訴訟
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
複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陳侶揚律師
被 告 大亞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
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提供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提供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伍拾肆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年2月3日簽訂
不動產房屋代理銷
售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由原告代理銷售被告所有位於
臺中市○里○○○段○○號等地號之「大亞馥麗」銷售建案,
並約定於銷售完成後依據售價計算銷售佣金,若售價高於底
價,則原告另得就溢價部分請求30%之溢價佣金。原告已陸
續完成A5、A6、A8、A9、B1、B3及B5戶別之銷售,個別買家
均已簽署
買賣契約並交足簽約金,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第
3款、第3項、第4項及第6項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銷售
佣金新臺幣(下同)138萬3504元及溢價佣金72萬6750元,
合計211萬0254元。又原告曾向被告借支20萬元,且被告於
108年1月31日曾就前開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另行交付30萬元
,經扣除後,原告仍得向被告請求161萬0254元。被告主張
A9、B1戶別
嗣後均已退款,
無庸給付佣金等語。
惟依系爭合
約第7條第3項約定,銷售業務報酬以收足簽約金並完成簽約
手續為其請領條件,亦即原告只要完成銷售,就能請求相應
之佣金,至於客戶
嗣後有無退訂或退款之情事,並不影響已
經發生之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
請求權。就A5、A6、A8、B3及
B5戶別之銷售佣金,被告均已
認諾,自應給付。另就A9、B1
戶部分,是被告遲延開工造成客戶退款,並
非原告造成,
本
件原告既已依約完成買賣契約之簽定及簽約金之收受,被告
自應給付該部分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共71萬7022元等語。
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1萬025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欠原告100萬多元,被告不是不給,
只是慢一點給。原告幫被告代銷房屋,有賣出去才可以抽佣
金。因為工程建照未發下,被告無法開工,故工程遲延半年
,住戶沒有辦法如期入住,故有退2戶(A9、B1),沒有成
立,既然有退戶,原告就不能請領佣金,簽約金被告都已退
還給客戶。系爭契約沒有記載退戶不能請款。包含退戶,原
告請求的金額確實為161萬0254元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2月3日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代理
銷售被告所有位於臺中市○里○○○段○○號等地號之「大
亞馥麗」銷售建案,並約定於銷售完成後依據售價計算銷
售佣金,原告已陸續完成A5、A6、A8、A9、B1、B3及B5戶
別之銷售,個別買家均已簽署買賣契約並交足簽約金等語
,
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7-43頁),並
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此部份主張為真實。惟原告請
求161萬0254元,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因有退戶,故
原告請求之金額應扣除退戶部分。是本件應審究者
厥為:
被告辯稱應扣除退戶部分是否有理由?
經查:
(二)系爭合約第14條約定:「4.已簽約之客戶若產生退戶情形
,(乙方指原告)應無條件協助處理,若可歸責於乙方,
乙方應退還已請領之銷售業務報酬。」。是如有
可歸責於
原告之事由致訂購戶退戶,原告始應退還已請領之銷售業
務佣金。查本件已簽約客戶退戶之原因,係因被告工程太
慢,慢了半年,致住戶無法如期住進去,所以才退戶,跟
原告沒關係,業經被告於本院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0
頁、第127頁)。足見該已簽約客戶退戶原因並非可歸責
於原告,則依
上開約定,被告自仍應依照系爭合約之約定
給付銷售佣金及溢價佣金予原告。而原告可得請領之銷售
業務佣金金額(不扣除退戶部分)為161萬0254元,亦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161萬0254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據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161萬025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
爰酌定
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酌定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
核與本件結論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