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大亞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顧倫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25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