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驊
被
上訴人 鐠
適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787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