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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亦真 訴訟代理人 吳龍衛 複代理人  王佳韻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綠鴻律師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訴訟代理人 廖宇駿 訴訟代理人 王雅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德州」記載,應更正為「 廖德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