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亦真
訴訟代理人 吳龍衛
複代理人 王佳韻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綠鴻律師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訴訟代理人 廖宇駿
訴訟代理人 王雅瑜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廖德州」記載,應更正為「
廖德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