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永吉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代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第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
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並具備
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
拘束,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
用。
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支付
命令狀
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代工合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代工費用,
惟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有兩造所訂代工合約書在卷
可憑,是依前開說明意
旨,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
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
合意管轄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