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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張賢德即太宏鮮魚海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祐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 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