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台灣多媒體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余玲雪
被
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26萬784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4910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