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以108 年度
補字第612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