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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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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加倍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被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之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以108 年度 補字第612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