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敦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
律師
被 告 岳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猛良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
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貳佰貳拾玖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至同年11月間向原告購
買插頭端子、YUKO橫送上模切刀、CT1800鉚線機、法國插頭
、187型端子(母)、插座端子、YUKO橫送上模壓刀、YUKO
橫送下模壓刀數批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085,229元未
為給付,扣除戴回機台315,000元,被告尚積欠貨款770,229
元,又被告為給付部分貨款,交付
發票日為108年1月10日、
票面金額216,773元,及發票日為108年2月10日、票面金額
399,368元之支票2張予原告,
惟經原告提示請求付款卻遭
退
票,原告曾多次催請被告出面處理,被告拒絕並避匿不見。
為此,
爰依買賣關係及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770,22
9元。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
準備程序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主張為
認諾
,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之主張,業經被告為認諾,表示同意
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
告依買賣及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
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