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參仟捌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反訴起訴狀訴之聲明 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83 頁),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