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進助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參仟捌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反訴
起訴狀訴之聲明
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83 頁),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