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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立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鈺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參 加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 訴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6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提出民事 反訴起訴狀,主張: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另有向其下訂 2 台車床,規格與本訴之車床相同,故本訴與反訴在法律及 事實上具有密切關係,審判資料亦有關聯性,而具牽連關係 ,反訴原告自得提起反訴。由於反訴被告就反訴之2 台車床 ,經反訴原告催促後,仍遲遲不配合辦理交機,反訴原告不 得已,遂委由律師寄發律師函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故反 訴被告應賠償因解約所生之損害。以反訴之2 台車床售價新 臺幣(下同)160 萬元,扣除反訴被告已給付之30萬元後, 反訴原告尚受有130 萬元之損害等節,並反訴聲明: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30 萬元,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見訴字卷一第281 至311 頁)。經核兩造於本訴 所爭執者系爭車床之買賣關係究係存於兩造之間,或反訴 被告與參加人之間,以及系爭車床有無瑕疵;而反訴原告於 反訴則係主張兩造在系爭車床之外,另就2 台車床存有買賣 關係,因反訴被告遲不配合交機,而經反訴原告合法解除契 約,故訴請賠償損害。由此可見,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及 防禦方法,顯然各自獨立,互不影響,難認有何相牽連關係 。是依上開規定,反訴原告所為之反訴,乃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