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抗 告 人
即
反訴原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
抗告人即
反訴原告與
相對人即
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