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抗告人反訴原告相對人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 108 年度訴字第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