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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 抗 告 人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108年度訴字第 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2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1千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 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 人提起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