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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8號 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盧健毅律師 被   告 詮興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 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設於桃 園市○○區○○街○○○巷○○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表 影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起訴狀記載「謹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等語,可知 原告係誤遞訴狀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