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王大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淑華、愛名家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
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