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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王大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淑華、愛名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