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張維哲
訴訟
代理人 張勝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80元,尚
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擴張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