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張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勝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80元,尚 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