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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承攬契   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