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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張朝權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甫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