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定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愛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邱玟憲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5 萬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