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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定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邱玟憲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 萬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