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領頭羊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俞昌哲
上列
上訴人因與王順生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
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
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