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8號 上 訴 人  領頭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俞昌哲 上列上訴人因與王順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 108年度訴字 第1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4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