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柯東昇 被 上訴人 銧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坤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1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83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