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1號
原 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彥縉
被 告 德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邱聖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以108年度
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
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