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 
訴訟代理人  李栓福 
            歐柏慶 
被      告  張智強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古嵃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