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歐柏慶
被 告 張智強
被 告 古嵃薺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
上訴字第12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裁判結果影響
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
可參。是
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