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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利宏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恢 上列上訴人因與宗和鋼模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3,4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