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雯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
期日後之民國108年9月20日,具狀提出
新的攻擊
防禦方法,並為時效之
抗辯,且
聲請再開辯論。本
院經核被告
上揭再開辯論之聲請,與本件訴訟經濟及紛爭解
決一次性之目的無違,認應准許被告之聲請。
二、就被告於108年9月20日所提出「民事答辯
暨聲請再開辯論狀
」之抗辯內容,請原告儘速向本院具狀提出陳述及說明,並
將
繕本逕自寄送被告,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