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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簡淳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後之民國108年9月20日,具狀提出 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並為時效之抗辯,且聲請再開辯論。本 院經核被告上揭再開辯論之聲請,與本件訴訟經濟及紛爭解 決一次性之目的無違,認應准許被告之聲請。 二、就被告於108年9月20日所提出「民事答辯聲請再開辯論狀 」之抗辯內容,請原告儘速向本院具狀提出陳述及說明,並 將繕本逕自寄送被告,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