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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 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1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1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