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墊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