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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洪鎂黛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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