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洪鎂黛
訴訟
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被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於原告之
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
,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