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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 16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59,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