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惠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標達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
165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1,459,5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