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6號
上 訴 人 成侑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崇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于翔、姚啟文、詹玉敏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
仟参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