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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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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素幸 送達代收人 高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一營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68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有下列待補正事項,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473,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依聲明上訴狀記載之被上訴人有2人,請補正聲明上訴狀繕   本2份,俾利法院送達被上訴人2人,日後提出上訴理由狀時   ,亦應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