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劉素幸
送達代收人 高莉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一營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68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有下列待補正事項,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
上訴不
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4,473,9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0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依聲明上訴狀記載之被上訴人有2人,請補正聲明上訴狀
繕
本2份,俾利法院送達被上訴人2人,日後提出上訴理由狀時
,亦應
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