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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黃美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1715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