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5號
上 訴 人 黃美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1715
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1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