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乾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移轉
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簽訂電梯機
件買賣合約及安裝承攬合約,於電梯機件買賣合約書第11條
及電梯安裝承攬合約書第13條約定,如因該合約涉訟時,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此聲請本院將本件
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等語。
三、查
聲請人即原告依上述合約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
於上述買賣合約書第11條及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確分別有
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明文約定,是
其聲請移轉管轄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