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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乾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移轉 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簽訂電梯機 件買賣合約及安裝承攬合約,於電梯機件買賣合約書第11條 及電梯安裝承攬合約書第13條約定,如因該合約涉訟時,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此聲請本院將本件 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判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原告依上述合約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承攬報酬, 於上述買賣合約書第11條及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確分別有 合意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明文約定,是 其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