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賴碧蘭
被 告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