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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被   告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