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亞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靖芳
被 告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萬46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494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9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
裁定業於108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