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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7號 原   告 亞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芳 被   告 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萬468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494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994元,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 裁定業於108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