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俊吉
訴訟代理人 許鶴齡
被 告 呈佳微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秉程
訴訟代理人 邱至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已支付合約款及違約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9日上午11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1月
19日上午11時
宣判,
惟因該日係星期日,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