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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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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修復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 請求履行修復義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12萬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7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