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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20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73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0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