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3號
上 訴 人 銓旺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景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200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737,1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0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