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周曼俐 被   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80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