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1號
原 告 周曼俐
被 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逸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不動產買賣價金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801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5 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