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廖珮君
訴訟
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被 告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娸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