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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廖珮君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娸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