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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