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
被 告 胡中興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因被告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
5 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