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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 被   告 胡中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 5 月3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