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鄧進裕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鄧進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4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7582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