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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鄧進裕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鄧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582元,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