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朱俊疆
被 告 台灣好夫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樹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
108年6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
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