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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03號 原   告 朱俊疆 被   告 台灣好夫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 以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 108年6月6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