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反訴 原告 蔡宜軒
訴訟
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潮星州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3,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