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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0號 反訴 原告 蔡宜軒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潮星州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反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3,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