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   告 張瑜庭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鄭亦翔自主更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亦翔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