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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瑜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亦翔自主更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 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8, 170 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