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瑜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亦翔自主更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復未依法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
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8,
170 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
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
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