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慶字創世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富枝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
被 告 慶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雁稜
被 告 潘建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家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